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
<p />一、為使本會暨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特依 據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訂定 本注意事項。 <p />二、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分為行政院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由院管制計畫 )、部會管制計畫及本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以下簡稱自行管制 計畫)三級,其管制分工如下: <br />(一)由院管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 結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 及執行之審查。 <br />(二)部會管制計畫: 1.農發計畫、農管計畫、特種基金計畫等:由本會企劃處負責計畫 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 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之審查。 2.科技計畫:由本會科技處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 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 及執行之審查。 3.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2007-2009)衝刺計畫: 由本會秘書室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 ,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之審 查。 <br />(三)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所屬機關管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計畫之審 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所屬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 費編列及執行之審查。 <p />三、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由本會秘書室依下列原則,於每年10月20日前運用行政院施政 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施政系統)辦理本會次年度施政計畫 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由院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2.部會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院列管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3.自行管制計畫選項原則:未列為院列管及部會列管之各機關年度 施政計畫。 <br />(二)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秘書室函 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其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規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於 每年1月5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提報送審;本會 秘書室應於1月10日前運用同系統完成初審作業,並於1 月15日前運用同系統傳送行政院各管考機關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於每年1月5日前運用施政系統 提報送審;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會計室分別依管考分工於1 月30日前運用同系統辦理審查作業。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得參照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 統內建部會管制計畫作業計畫格式,或自行訂定格式運用該系統 填報作業計畫,並由該機關管考部門於1月30日前運用同系 統辦理審核後據以推動。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會管考單位得視業務性 質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並於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 <br />(三)定期檢討作業: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之執行情形應定期檢討,其作業時 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月 報)之次月8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更新計畫執行 進度,並提報送審;本會秘書室於該月10日前運用同系統辦理 初審作業後,傳送行政院各管考機關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季 報)之次月8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更新計畫執行 進度,並提報送審;本會企劃處、科技處、秘書室及會計室分別 依管考分工於該月10日前運用同系統完成審查作業。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得參照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 統內建部會列管計畫格式,或自行訂定格式填報執行進度,依管 考週期由管考部門及會計室辦理審查作業。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 關(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於規定時限前彙整更 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5.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 ,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 <br />(四)實地查證作業: 本會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各管考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辦理實地查證,同時訪 查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 運作狀況,以落實管制工作。 <br />(五)執行結果評核作業: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執行結果應辦理評核作業(評核指 標及資料格式詳如附件),其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 即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辦理自評作業,並 於次年3月5日前將自評報告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提 報送審;初審作業則依下列分工辦理評核: (1)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應於次年3月10日前運用 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經費運用情形初審作業。 (2)本會秘書室於次年3月20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 辦理計畫管理行政作業及執行績效初審作業。 (3)秘書室於次年3月22日前,書面列印各計畫評核結果陳請 主任秘書作綜合考評。 (4)初核作業應於3月31日前完成,並提送行政院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 即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自評作業,並於次年3月5日前將自評 報告運用施政系統提報送審;初審作業則依下列分工辦理評核: (1)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於次年3月10日前運用政 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經費運用情形初審作業。 (2)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秘書室於次年3月20日前運用政府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計畫管理行政作業及執行績效之初審作 業。 (3)秘書室於次年3月22日前,書面列印各計畫評核結果陳請 主任秘書作綜合考評。 (4)本會複審會議審議應於3月31日前完成,並函復各受考機 關(單位)辦理獎懲。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於年度結束後,應即對各計 畫辦理自評作業,並由管考部門組成評核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於 次年3月31日前將評核結果報會核備。各計畫主辦機關辦理 自行列管計畫評核作業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自行訂定管考及評 核相關規定者,應函送本會備查。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 關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於規定時限前彙整自評 報告。 <br />(六)獎懲作業: 1.由院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 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為甲等,70分以 上未達80分者為乙等,未達70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個別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最高得敘記 功2次、相關主管(以不超過2人為原則)得敘記功1 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最高得敘嘉獎2 次、相關主管(以不超過2人為原則)得敘嘉獎1次。如 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符合敘獎者,應視其貢獻度累計最高 敘獎額度以記1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則以成績最佳者辦 理敘獎。 (2)個別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相關主管、主辦人員各申誡1次 。 (3)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由院管制計畫,其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1次、相關主管各嘉獎2次;平 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2次、相關主管各 嘉獎1次。 (4)個別計畫雖經本會評核為優等或甲等,惟未獲行政院核定為甲 等以上成績者,本會秘書室得比照部會管制計畫之獎勵標準, 簽請酌予獎勵。 2.部會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9 5分以上者為優等,90分以上未達95分者為甲等,80分以 上未達90分者為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為丙等。其獎 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嘉獎2次、主辦機 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1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視其貢 獻度,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1次。 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符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 以記功1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 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 誡1次。 (3)各所屬機關辦理部會列管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 畫管考人員嘉獎2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 員嘉獎1次。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機關自行列管計畫得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獎 懲。 <p />四、經核定管制之計畫,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如因特殊原因, 必須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列管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br />(二)計畫申請撤銷管制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br />(三)作業規定如下: 1.管制計畫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列管申請案件,各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3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 2.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 範圍外,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 計畫後始得提出申請。 3.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由院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初審作業,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2個月前報請行政院核定; 部會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管考單位依權責辦理審查作業;自行管 制計畫,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報請本會核備。 4.管制計畫申請撤銷管制,由院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秘書室辦理初審 作業,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2個月前報請行政院核定;部會 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管考單位依權責辦理審查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報請本會核備。 <p />五、年度執行中如有新增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 及管制分級函知本會各管考單位,並由本會秘書室函轉行政院各管考 單位,且依本作業注意事項辦理管制及評核作業。 <p />六、本作業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會計室另有補 充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